磨粉機設備 黎明好,石廠轉讓協議書范本礦粉生產加工設備。 顎式碎石機 小型碎石機設備廠房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及反訴二審上訴人 (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天津人造金剛石廠 法定代表人:張曉溪,廠長。 訴訟代理人:
磨粉機設備黎明好,石廠轉讓協議書范本礦粉生產加工設備。顎式碎石機小型碎石機設備廠房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及反訴二審上訴人 (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天津人造金剛石廠 法定代表人:張曉溪,廠長。 訴訟代理人:張耀東,廠辦主任。 訴訟代理人:趙杰,天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北京 金剛石材料有限 1999 年 10 月 19 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天津人造金剛石廠 ( 以下簡稱,天津方 ) 與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北京 金剛石材料有限 (以下簡稱,北京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北京方租賃天津方的分廠(含 19 臺壓機),期限三年,年租金 30 萬元。 2002 年 10 月 19 日 合同期滿后,因部分設備損壞后雙方產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訴至天津市 區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賃費 1。鏟車轉讓協議 docin 豆丁一、甲方代表興隆標石廠全權處理該廠龍工50 型鏟車壹部。 二、 轉讓價:壹 拾肆萬壹仟元整 ,整機編號 : 609 850003206 。 三、甲方保證所轉讓的鏟車無權屬糾紛,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均與乙方無關;轉讓后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糾紛與興隆標石廠梁曉曉無關,如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所購鏟車造成有關損失,一切責任于甲方承擔。 本協議叁式,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興隆標石廠梁曉曉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瑞金市興隆標石廠 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雙方在場證人(簽字): 2011 年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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